1.
本件嗣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土地現均為店仔頂街148巷之巷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標的土地除123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其餘均為第四種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