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07年8月31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927地號土地現為巷道用地,925地號土地有紅磚紅瓦片古厝坐落其上,門牌為中路179號,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本件僅就債務人土地應有部分執行,地上物為其他共有人所有,固非執行範圍。執行法院復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再執行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25地號土地上有建物(中路街66巷39號),927地號土地為巷道(中路街66巷);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925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4.
92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