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位於阿蓮區中路街 43巷10弄10號後方空地,及其上有第三人所有之水塔占用,債務人均表示土地 目前無人使用,據在場第三人林O蓮表示水塔目前由第三人吳O寶使用中(中路街43巷6號),債權人表示水塔占用情形不明,再聲請鑑界。惟實際使用及他人占 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為分割變賣共有物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就優先承買權 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拍賣土地上有水塔占用,占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