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10.30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稱,320號土地為雜林、雜草空地,部 分種植農作物;331號土地為雜林;331-
2.
331-2號土地為雜林及道路。實際範 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收取權人及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且非 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與收取權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 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4.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320號土地若 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 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 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 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備原住民身分,並於投標時提出證 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其投標無效。
10.
本件320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又因全部不動產合 併拍賣,故私法人就本件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 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 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