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鑑價報告書所載拍賣土地未臨街(巷道)。另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至現 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部似為露營區,其上部 分有一無門牌之鐵皮屋坐落、部分有一有屋頂之木架占用、其餘部分則為雜 林。又據債權人陳報稱:拍賣土地另有一水塔占用。惟土地上之鐵皮建物及工 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 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 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拍賣土地現由何人經營露營區,使用拍賣土 地經營露營區之法律關係為何均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債權人、估價師、地政人員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並按地 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登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 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 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 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 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亦不明,占有部分均不點交, 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土地上之鐵皮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應於投標時提出戶籍謄 本等證明文件,證明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