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土地謄本所載本件拍賣407-3地號土地有設定農育權,設定目的為農作, 存續期間:110年11月16日至130年11月15日,使用方法為種植蔬菜。惟土地使 用現況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評估土地使用之限制。
2.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3.
拍定後抵押權塗銷。本件土地有農育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 六、應買資格: 一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 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合 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二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出戶籍謄本等 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本院始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