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3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3 08-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竹縣五峰鄉桃山村9鄰清泉
2.
152號房屋占用; 本件拍賣308-13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竹縣五峰鄉桃山村9鄰清泉151號房屋 占用;本件拍賣308-14地號土地上部分為門牌號碼新竹縣五峰鄉桃山村9鄰清泉 151號房屋占用、部分為道路。前開房屋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 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6.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 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308-14地號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 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本院乃以謄本登記面積拍賣並特 此告知,則拍定人不得以實際面積不符主張撤銷拍定。
8.
據鑑價報告所附五峰鄉公所證明書所載本件拍賣三筆地號土地均屬清泉風 景特定區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如下:308-1地號為保護區,308-13地號土 地為道路用地,308-14地號為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