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3‧7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1122─3號土地為道路及雜林;114‧3‧28現場查封時,現場有「天馬行空露營區招牌」(已遮隱),並有設置鐵柵欄無法進入,依地政人員所指,1122─
3.
1158為雜林,無路可達。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
4.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法院執行處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5.
因1122─3號土地部分供道路使用,1122─
6.
1158號土地因無法進入現場查看,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如土地上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占用(均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法院執行處不代為處理,拍定後不予點交。
12.
1122─10據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等語,拍定人不得以將來複丈結果與本次所載面積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減少價金或其他賠償。六、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備原住民身分,並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其投標無效。
14.
1158號土地無法進入現場察看,如有下列情形,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15.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16.
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法院執行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17.
分甲、乙、丙、丁四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