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3‧28現場查封時,現場有「天馬行空露營區招牌」(已遮隱),並有設置鐵柵欄無法進入,依地政人員所指,1123─1號土地依空照圖所示有整地痕跡,據債權人稱係作為露營區使用;1122─
3.
1123─2號土地為露營區內之道路;1122─5號土地無路可達,為雜林。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
4.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法院執行處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10.
本件1122─5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又因全部不動產合併拍賣,故私法人就本件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六、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備原住民身分,並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其投標無效。
11.
因無法進入現場察看,如有下列情形,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12.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13.
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法院執行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14.
分甲、乙、丙、丁四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