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該地上有桃山村清泉141號右側一 層磚造及鐵皮屋頂房屋占用,另經債權人查報該屋目前無人使用,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前開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 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 應買人注意。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6.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 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 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 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 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 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 均不得異議。
7.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 有人。
8.
本件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文件,投標時如無原住民身分則投標無效。
9.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依鑑價報告顯示為住宅區,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 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均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應 買人於投標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 情事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