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距土廠 橋約560公尺,無路可達,對應空照圖顯示為雜林。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 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7.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 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8.
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應買資格: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於投標 時將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應當場提出戶籍 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確屬原住民無訛,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