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3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之308-
4.
308-14地號土地上有2至4間連棟無門牌建物占用,其占用權 源不明,另本件拍賣石鹿段的9筆土地均無法到達,依空照圖顯示為雜林,其上 有無墳墓等嫌惡設施占用均無從得知,本件拍賣之土地實際位置均以實測為 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12.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 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 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 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13.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惟主張優買者,須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15.
本件308-14地號之土地謄本上關於土地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載「(一般 註記事項)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 地複丈結果為準」,經本院函詢地政事務所後,地政事務所函覆「經查桃山段3 08地號自民國56年登記(面積9,390平方公尺),後於63年分割增加308-1地號 (面積150平方公尺);其308-1地號於75年依據新竹縣政府75年3月14日府地籍 字第29462號函辦理逕為分割增加308-
16.
308-14地號;再檢核桃山段308地號 自56年登記時圖簿面積相符,並於65年辦理分割作業,308及308-1地號圖簿面 積亦相符,惟75年逕為分割時,因早期人工計算方式,導致現今採用電腦數化 方式重新核算面積比例配賦不合,造成桃山段308-
17.
308-14地號等2筆土地圖 簿面積不符。依電腦數化方式重新核算面積比例配賦後,桃山段308-
20.
308-1地號,登記面積為122平方公尺 (雖符合容許差值,應併同檢討配賦),實際面積為124平方公尺。
21.
308-13地號,登記面積為17平方公尺,實際面積為12平方公尺。
22.
308-14地 號,登記面積為11平方公尺,實際面積為14平方公尺。
23.
經重新核算後, 土地面積之總和均為150平方公尺。綜上,本案係屬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人工 計算方式)引起,造成計算面積有誤,並有原始資料可稽,且桃山段308-
25.
308-14地號均屬同一所有權人共有,本所建議依上開規定辦理桃山段308 -
27.
308-14地號土地面積更正,以符實際,理由如下:
30.
經上開 重新配賦後,3筆土地權利範圍總和無異動。」,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亦均不得以面積與謄本所載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31.
據鑑價報告所附之五峰鄉公所證明書所載本件308-
33.
308-14地號 土地屬都市計畫土地(清泉風景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名稱為保護區,有關本件308-
35.
308-14地號土地之使用管制/限制及 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36.
應買資格: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於投標 當場提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 不合法,不許嗣後補正。
3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38.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3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