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無路可到達,有一私人道路較為接近,但仍無法到達,目視所及為雜樹 林,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拍定後按現況點交,但 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 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出戶籍謄本 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法院始為拍定,並待繳清價款後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是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以證明具有 原住民身分,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
9.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