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30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地上有新北市石碇區耳空龜 巷10號、10-1號建物坐落,10號已荒廢無人居住,10-1號有人居住使用, 在場住戶潘緣進稱房子是祖先留下的,已居住很久,惟並未提出建物於土 地之占有使用權源,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 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
5.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 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 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