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2年9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757-
4.
757-17均為雜林;757-18部分道路、部分人行道,其餘為雜 林,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5.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6.
據債權人113年3月5日具狀陳報:不動產現無人使用。以上之情係據債權人陳報,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
12.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 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 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