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8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11地號 位於門牌南榮路319巷15號建物正後方,部分為15號建物雨遮占用,餘為空 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2.
。惟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 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17地號位於門牌南榮路319巷
3.
13號建物前 方的空地;817-2地號位於門牌南榮路319巷
4.
15號建物前方的空地及斜 坡地;817-1地號位於門牌南榮路319巷14號建物前方臨319巷道路旁的空地 及斜坡地。」,817及817-2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5.
、817-1地號使用 分區為道路用地。惟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 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 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10.
本件按甲、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 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