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8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10地號土地上有門牌南 榮路319巷14號、15號房屋坐落其上」;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3.
。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 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4.
3298建號建物於112年8月30日查封時,土地共有人林○○到場稱該房屋係由其一人居住使 用,其屋頂為鐵皮搭建,多處銹蝕漏水,窗戶均已損壞,部分無窗扇,屋況不良。債權人 陳報稱屋頂部分有坍塌情形。又3298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5.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113年1月30日回覆經按址查訪,屋主稱未發生非自然 死亡情形;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3年1月19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 於113年1月23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 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 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 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 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6.
810地號土地上之南榮路319巷15號建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 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如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12.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主張民法 第426條之2規定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承租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 優先承買權之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六、本件按甲、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 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