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611萬元之抵押權予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抵)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50萬元之抵押權予保德信商業顧問有限公司。(二抵) 3.上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導往執行。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陳設基本家具,有水有電,使用天然氣,無增建情事。社區 管理人員在場略稱:「系爭建物住戶久未回來,管理費現1坪65元,且有獨立汽車位位於 B2,車位編號為15號,機車位為B1-5F,34號」等語。另地政人員在場略稱,280地號土地為 馥桂園社區全部坐落,283-2地號土地為社區車道旁小路。
3.
據民國112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公共設施尚稱良好,公共交通設施便利性尚可。 屋齡約18年,為鋼筋混泥土造。建物鑑定價格已包含停車位在內」等語。
4.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 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 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 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5.
★另依2061建號建物之登記謄本內容所載,並未就停車位予以單獨辦理登記,而據現場管 理人員所稱「汽車位編號15及機車停車位」究係該社區之全體住戶就共有建物之應有部分之 管理使用已有分管契約約定專用或由社區住戶定期抽籤選定停車位,尚屬不明,然依法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本件拍賣標的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應買人務必 自行查明,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拍 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 (人),又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土地之應有部分一併應買。
7.
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