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8月2日履勘時,無人在場,經會同警員及鎖匠開鎖入內,屋內為空屋,無人居 住,無水、電,有多處油漆剝落、壁癌現象,天花板有大面積漏水。據地政人員稱陽台部 分為增建(即3573建號)。據鑑定報告記載:「勘估標的房型為2房1廳1廚1衛,其中房間 係為木板隔間。室內牆壁多處油漆剝落,屋況較差,現勘時無人居住。」。
2.
3573建號即陽台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應 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3.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112年11月28日回覆,經查訪鄰局及債務人親戚均表示 未曾聽聞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情事;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2年11月17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 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2年11月20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 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 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 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 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 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