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21日現場查封時,無人在場。於112年11月6日履勘時,無人應門,經 會同員警及鎖匠入內履勘,屋內已無人居住,無水電,遺有少部分廢棄物及家俱。據鑑定 人員稱本件1084建號及2425建號打通成一戶使用。
2.
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 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113年3月1日回覆經該分局查詢均無非自然死亡情形;經基隆市 消防局於113年2月19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3年2月26日回覆 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 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 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 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 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 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3.
3576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 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6.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