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本件拍賣之1660建號建築物現出租予第三人劉裕宸居住使用,依據第三人劉裕宸陳報之租賃契約所示,雙方自105年1月起未再約定 明確之租賃期間,為不定期限租賃,每月租金8,000元。
3.
本件拍賣之1660建號建築物每月應繳納之管理費1,200元,目前並無積欠管理費。
4.
本件拍賣之1660建號建築物據現況調查結果,有停車位編號438使用權,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標的如日後有積欠管理費及水電費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與管理委員會洽詢處理欠 費事宜,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之1660建物含共有部分即林內段2318建號(82,385.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81/100000,主要用途係防空避難室、停車空間、活動中心、管理中心、警衛室、門廳、通 廊),前開共有部分含停車位編號438使用權,惟因拍定後不點交,故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第一種住宅區(變更屏東都市計劃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
11.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共有人對共有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全部標的(土地及建物)一同合併承買。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 同,若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 法精神,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如 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其餘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 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 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