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1143地號土地其上有無門牌之鐵皮屋一間坐落,部分種植短期作物,部分為空地;
2.
1146地號土地均為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1143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屋及作物均為共有人所有;
3.
1146地號土地供公眾使用,三筆土地均無出租、出借,亦無分管契約,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本件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4.
拍賣之不動產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部分買受或承受。
5.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1143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7.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8.
1146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