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9月20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門牌號碼赤崁東路90巷
7.
拍定後抵押權塗銷。(本件抵押權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岡簡字第237號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92號裁定確定予以塗銷,是已無抵押權,惟 仍存有登記形式,是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8.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9.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0.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 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