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相鄰,現況為收割整地中,又477地號上有一門墳 墓坐落。據在場第三人稱本件土地係由其向債務人之一承租耕作。本件土地上 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執行法院不為實體認定,此部分 由拍定人自理。本件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又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另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