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民國112年12月27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地號820土地位於基隆市仁 愛區龍安街332巷11號房屋一帶之土地,使用現況為基隆市仁愛區龍安街332 巷11號建物占用,及其前方空地、巷道。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 分區為學校用地(文小),屬公共設施用地,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 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 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 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 交。2.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 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3.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 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