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之土地係應有部分,8─7地號土地為公園路30─1號建物旁的小巷子,放置機車,8─6地號土地為公園路30─1號建物座落之土地,8─3地號土地為其前方騎樓,建物坐落土地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聲明優先承買權人若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非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非優先承買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評估。
8.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臺中市都市計畫之第二種商業區,有關都市計畫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