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885地號上為雜樹林、數 棟建物及有一宗祠,
5.
886地號土地相連,通行約4米寬聚落道路,現況有數棟未登記建 物,部分為果樹、植物瓜棚,部分為雜林雜竹,並有一座土地公祠,931地號現 況為道路。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 明,且前述地上建物及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10.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
11.
884地號土地如有耕地租用之承租人且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 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2.
884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 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 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 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13.
884地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 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 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又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