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556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部分為大溪區勝利街135 號1至4樓建物占用,部分為前述建物後端之雜林。
4.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之拍 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其他人是 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 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 先承買權優先於前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併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