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03年5月27日假扣押查封時,種植稻作;於112年12月11日 至現場履勘時,
4.
940地號土地均未臨路,現為休耕農田,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 點交。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債務人有無分管占用特定範圍不明,又該土 地訂有三七五耕地租約,承租人有第一順位之優先承買權,其餘共有人有 第二順位之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 的為承買。
7.
本標之土地均有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畫內,編定為農業區, 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六、本件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