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建物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數棟建物(高雄 市美濃區廣興街31-
4.
27號等),本件建物為其中一棟,尚有懸掛志興油漆工程行招牌, 為一層樓建物,經進入後,其有地下一層與上開油漆行出入口為打通空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9.
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 先承買權,應就本件拍賣土地、建物併同承買,不得僅就拍賣標的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如 土地、建物之共有人均行使優先承買權,建物共有人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 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美濃地政事務所113年2月26日高市地美登字第11370120500號函,本件 編號1建物為住家用,與編號2建物並無與其坐落編號1土地併同移轉之強制規定;惟編號1土 地上另有同段429建號農舍,依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結果所示,該農舍基地為同段 3020(即編號1土地)、2834地號,故編號1土地出賣時,該429建號農舍所有權人依內政部 93年11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5211號函規定似有優先購買權,惟應檢附土地法第104條 規定之證明文件以判斷該429建號之優先購買權是否存在。
11.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又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3021號土地,使用關係不明,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 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