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年11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之配偶在場表示,本件不動產非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凶宅)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不動 產為債務人自家使用,未出租於他人,一樓辦公使用,二樓有廚房居家使用,三樓為挖礦 (虛擬貨幣機房),四樓為增建有佛堂、其他空房及晾衣場;增建部分之土地為國有土地, 電梯加蓋於上。
3.
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2年11月2日函文所示,本件不動產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 用,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勢,請應買人注意,本院已盡調查之能 事,相關風險應自行負擔。惟不動產之交易價額龐大,應買人仍宜自行查明相關情形,不得 以調查報告內容與現況不符,聲請撤銷拍賣或拍定。
8.
本件暫編第6520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六、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