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雙茄段
4.
951地號相連,其上 有門牌茄萣路一段159巷16號三樓建物。債務人之母林李雪稱房子現由其及其子同住,無他用, 債務人不住於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 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連同其餘部分一併買受。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 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本建物總面積259.78平方公尺,其中第三層0.55平方公尺使用鄰地同段948-1地號,第二層陽臺4.24平方 公尺使用鄰地同段951-1地號,第三層陽臺4.24平方公尺使用鄰地同段951-1地號土地,占用 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