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1021地號土地為平房、樹林、空地。另拍賣土地 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土地上之 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其占有使用情形均未據債權人債務人陳報,權屬不 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9.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 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六、無他項權利。
10.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