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500地號trial,與鄰地混合使用。拍賣之土地占有 使用情形均未據債權人債務人陳報,占有使用情形不明,另魚塭之邊界與土地 之邊界未必相符,又未經鑑界無從確認經界權利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之土地現為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定著物(如水泥或磚砌堤岸、石造養魚池、水泥造養魚池等)均非屬拍賣範圍,需買受人 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另拍定後買受人與工作物及定著物所有 權人間之法律關係應自理。
6.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 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六、無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