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土地尚有瓜棚、菜園,鑑定報告載現勘部份為菜 園,部份雜草雜林或仁美街172巷之一部,另據債權人陳報稱該土地現為隔鄰住 戶林先生無權使用中,作為其個人菜園、放置水塔等物品之用,本件標的部份 經第三人佔用部份不點交,其餘依現況點交。
6.
本件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為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5月28日)農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 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 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