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件鑑價人員、地政人員導往執行。本件執行標的位於福田妙國生命紀念館,且據現場管理 人員在場略稱:「債務人所有之塔位即執行標的未選位。且位於福田b2樓 晶華廳個人式骨灰位」等語。
4.
據民國113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為128-8地號土地之應有部 分及其塔位使用權,為福田地下2樓晶華廳個人式骨灰位,未選位,未繳管 理費,且坐落於新北市萬里區下萬里加投段128-8地號土地,權狀編號為 LMC0052582」等語。
5.
本件係拍賣新北市萬里區下萬里加投段128-8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坐 落建物並非債務人所有,亦非本件拍賣標的,請應買人注意。又該靈骨塔 係一建物,於其中再行分割成多數空間,約定由特定之土地應有部分之所 有人占用特定部分(特定空間)。★拍定後,拍定人是否即得使用系爭標 的?或是否須先繳納費用或補足契約價金予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福田 妙國生命紀念館或其他管理人始得使用?以上各項不明,應買人於投標前 應自行向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妙國生命紀念館或塔位管理人(機 構)查明。拍定後,倘有使用權益上相關爭議,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依據土地登記謄本)係拍賣債務人對系爭新北市萬里區下萬里加投 段128-8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
7.
。至債務人是否已基於其對共有土 地之應有部分,依土地共有人間之分管協議(契約),對該共有土地特定 部分之占有管理使用,應買人於應買前,務必自行先向宇錡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福田妙國生命紀念館或塔位管理人(機構)查明。★六、依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2月26日向本院具狀陳明,債務人所 有之塔位尚未選位且未繳納管理費。另買受人若欲辦理塔位使用權事宜 時,需向該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須於 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須依該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