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46地號土地上有第三人建物坐落,餘為雜木林。第三人建物非在拍賣之列,第三人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是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土地編定使用種類:46地號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3.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亦有優先承權。惟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土地現耕共有人優先,毗鄰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次之,土地共有人再次之。
5.
現耕所有權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
8.
現耕農地照片六、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函復,46地號土地經檢核圖簿面積超出容許誤差,其實際面積應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請應買人留意並自理。
9.
本件分2標分別拍賣,如其中1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法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