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標的533地號上為菜園及雜草地,本件僅拍賣土地,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分 管契約,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劃 (民國68年6月2日)之農業區,上開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 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 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 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