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標的571-2地號上有一鐵皮建築物,其餘部分為空地,部分為菜園,上述建物使 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之列,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之拍 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 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 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劃 (民國68年6月02日)之農業區,上開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