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執行標的於112年12月26日現場查封時,為休耕中之水田,此供投標人 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 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 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件執行標的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 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 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