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12年12月27日至現場查封時,建物商場已數建號打通使用,無 法特定拍賣建號位置,據轄區分局查報,現場僅攤位編號89號經營鐵板燒、72號經營卡拉OK外, 其餘部分皆無營業且荒廢。
2.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已與其他建號打通使用,無法特定建物位置,並有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