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112年8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 稱,本件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72巷5弄43號建物北側臨 計畫道路之長條形土地,其上有路邊攤(鑫鮮鵝肉快炒)及鐵棚架占用; 嗣債權人於112年11月9日具狀表示該路邊攤係由第三人林先生所經營,而 該路邊攤之店面及所有設備係第三人林先生向第三人陳先生口頭不定期限 承租。前開路邊攤及鐵棚架占有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應買人應 自行注意查明。前開路邊攤及鐵棚架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 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債 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板橋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 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 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 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 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