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板橋區公館段1049地號之土地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四維路103巷9弄口至9弄15號房屋前之道路。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又所拍賣者係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因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鑑價報告中稱:該土地使用分區雖為住宅區,惟土地使用現況似已為既成道路,而形成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請應買人注意。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1.
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12.
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