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標別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3月9日現場查封及5月16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顏○娟在場表示建物由第三人吳○ 偉承租,做為舊貨咖啡廳使用,其係合夥人,店名為發爐號,租期5年,自110年11月或12月起 等語;另共有人張?慧之子王?維陳報,吳?偉與張?慧之租約係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 31日,並稱早年已達成分管合意,1樓由其一家使用,2樓由債務人一家使用。經檢視發現?騎 樓天花板有鋼筋裸露;?1樓有增建,增建部分與1樓內部相通,有獨立出入口,但與2樓不相 通,做為廁所、休憩空間使用,增建部分靠近主建物部分有鐵皮屋頂,非靠近主建物部分則部 分無鐵皮屋頂;?2樓無人居住使用,屋內堆滿雜物,未斷電,已斷水,有增建,增建部分與2 樓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且與1樓不相通,做為屋內空間、廚房、廁所使用;?
2.
2樓主建 物內部不相通,各有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4.
362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若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 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5.
1682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362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本件 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 程處於112年6月15日函覆稱:1682建號建物係位於一般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 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