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拍trial第三人承租使用(租賃期限自108年6月1日起至113年3月10日),惟該租期現 已屆滿,且無不定期租約之適用,縱使續租亦不能對抗債權人,承租人為無權占有,拍定後 點交。另依現場查封筆錄記載建物牆壁有明顯牆癌,天花板有毀損,惟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 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然是否有上開 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6.
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保存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 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 承受拆除之危險。
7.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 相對人均為分割共有物之共有 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或承受者,以抽籤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