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234地號土地未臨路,車輛難以通行, 須步行始能到達,其上種植作物;1467地號土地住於出水巷路旁,其上為多筆 建物占用,建物及作物均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 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 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234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 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 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 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4.
1467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 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 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 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