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88地號土地坐落鐵皮建物,鐵皮建物未在拍賣之內,鐵皮建物坐落土地之占有使用權源不 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288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 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289地號土地坐落本件拍賣之建物,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用,拍定後建物連同坐落之28 9地號土地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 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7.
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288地號土地經設定不定期限地上權,拍定後須經地上權人同意始塗銷其登記。該地上權人 因未於土地上為房屋之建築,依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要旨並無土地法第104條第1 項所定優先購買權。
9.
建號333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 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 相關危險。
10.
依標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 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