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有建物坐 落。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 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 人自理。
7.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 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土地屬農地 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 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之順序為:1.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權人最優先、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 權人、4共有土地非現耕之他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