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土地分別坐落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福興鄉麥厝街71-
3.
71-2號房 屋),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建物坐落土地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 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 行查證。
7.
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8.
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建物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標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 行費用時,其他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