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11日現場查封時,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 債權人稱債務人鄭清雲曾於屋內喝農藥自殺,目前無人居住使用。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2.
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拍賣建物占用該 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如將來建物拍定人與土地所有人間就建物占用該土地之法律關係發生爭執,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4.
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就拍賣之共有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之建物坐落基地係第三人所有,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 於優購期間內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六、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 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又因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 不明,如係無權占有,日後遭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投標前請審慎評估。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 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7.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8.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